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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方自治團體分為1.直轄市2.縣(市)3.鄉鎮市4.直轄市原住民六個專區根據地方制度法規範,下列何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一項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