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權時,得對於一些事項給予糾正之處分,但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
(A)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
(B)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且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 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C)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且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 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D)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QQ】評論

審計法第 35 條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第 77 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第 52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