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評論
私益信託(信託法第36條第一項)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公益信託辭任須經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