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Wen Huang】評論
無論「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它們的學理都叫「契約目的說(標的說)」,因此:若契約訂定的目的是為了「私人利益」,就是私法契約。若契約訂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就是公法契約。(A)(C)(D)各選項的目的皆不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也就是屬於私法契約。(C)國家以出租的國有土地給人民的行為,事實上是滿足人民需地、用地的私慾而已,對於「公益」並沒有幫助。(D)關鍵字在「出售」,「出售」在民法上是「買賣契約」,而以「契約目的說」而言,國家以買賣契約的方式,事實上是滿足人民「住」的慾望,雖然國宅賣的「便宜」,但賣國宅不是促進「公益」,而是「國家以私人的地位與人民發生買賣關係」,在本質上還是私法契約。
【adam】評論
回2F:私經濟行政即 國家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適用私法所為的行政。
【taiamymami】評論
回4F,有關-D-解釋係為大法官釋字第695號…
【@@】評論
695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按補辦清理之目的在於解決國有林地遭人民濫墾之問題,涉及國土保安長遠利益(森林法第五條規定參照)。故林區管理處於審查時,縱已確認占用事實及占用人身分與系爭要點及有關規定相符,如其訂約有違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仍得不予出租。是林區管理處之決定,為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之前,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之行為,仍屬公法性質,如有不服,自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