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 重點不在是否告訴乃論(不管有沒有告,構成要件還是該當),而是甲之竊盜行為成立的是324(親屬間竊盜),不是320(普通竊盜)。BD 該信用卡係真卡,不生偽變造問題。信用卡雖屬有價證券,偽變造之自成立偽變造有價證券罪(章),惟卡片類係規定於201-1,非201。
【Allen Lai】評論
不是竊盜罪的原因應該是 竊盜罪於同財共居親屬須屬告訴乃論吧
【嗯】評論
C 偽簽乙名自然是217偽造署押,且同時該當210。210常包含/吸收217,通常只論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