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Chieh Lin】評論
這題要先操作 民法§153 契約甲←→乙 & 甲←→丙 各為獨立之買賣契約,所以兩個買賣契約皆為成立(這就是所謂之"一物二賣") 再操作 民法 債篇 之債務不履行甲←→乙 買賣契約成立,甲嗣後未將標的物交付於乙,即是債務不履行,張兄已敘述很完整,因此不再贅述 最後操作 民法§761 動產物權一經交付即生效力甲←→丙 買賣契約成立,甲並將標的物交付於丙,因此丙係合法取得動產之物權(毋須向乙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物權) 由上述可知(A)甲&乙、甲&丙 之買賣契約各自獨立,乙僅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B)同上(C)因丙係合法取得動產物權,毋須向乙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動產物權(D)正確
【Zack Fang】評論
善意之對抗與所有權之移轉的概念要拆開
【盧妍蓁】評論
補充最佳解C(C)因丙係合法取得動產物權,毋須向乙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動產物權 參考: 民法之善意受讓制度:動產與不動產。若甲非A畫所有權人,是第三人借給他的或寄託給他,甲就本案A畫才會無權處分。此時,甲就A畫無權處分,就民法第118條之效力未定法律效果,第三人不同意,丙才會有「善意取得」補正處分權(處分權限)之瑕疵而主張終局的取得A畫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