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瑤】評論
警察機關可獨立行使公權力,故需承擔其損害賠償責任但若為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機構擔任公權力的行政助手,作為公權力的單純「手足」或「工具」而從事活動,若有侵害人民權益行為,則歸屬於公權力主體自己的行為,須由委託機關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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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解析~(C)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 ~有過失 ,故適用第9條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當初承接之警察 = 該公務員if...........如果不是公務員而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有,則適用第4條第4條(視同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