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我國境內經營何種業務可向財政部申請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10%計算所得額?
(A)國際運輸
(B)承包營建工程
(C)提供技術服務
(D)出租機器設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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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朱小宜】評論

(A)國際運輸 10% (B)承包營建工程 15%

羽星彥宇】評論

所得稅法第25 條 (國際運輸事業所得之★★)...

豬小宜】評論

(A)國際運輸 10% (B)承包營建★★ 15% ...

++】評論

所得稅法第25條第一項:總...

蔡忠霖(111地特四等上岸】評論

所得稅法第25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