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leyying72】評論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經主管稽...
【Ling Mei】評論
為鼓勵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爰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Sally Yen】評論
(C)(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5條)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