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 Pan】評論
所得稅法第14-4條後段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A)或受遺贈(B)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法第4-5條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C)、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周芬芬】評論
配偶為什麼可以合併計算?
【肥喵】評論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二 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