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個人於民國 105 年度以後出售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者,依現行所得稅法有關持有期間之規定,下列取得原因,何者不得合併前段持有期間計算?
(A)父子繼承
(B)兄弟遺贈
(C)配偶贈與
(D)父子贈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7724
統計:A(32),B(133),C(41),D(156),E(0)

用户評論

【用戶】Allan Pa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4-4條後段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A)或受遺贈(B)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法第4-5條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C)、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用戶】周芬芬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配偶為什麼可以合併計算?

【用戶】肥喵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二 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