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2 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何者錯誤?
(A)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4847
統計:A(7),B(12),C(34),D(110),E(0)

用户評論

Gary】評論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