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題組】⑴蒸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1945
統計:A(100),B(70),C(28),D(5005),E(0)

用户評論

【用戶】游佩玲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 得實施勘驗

【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用戶】小明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勘驗是刑事訴訟上一種調查證據之方式,係指勘驗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例如檢察官到犯罪現場單純地看或聽聞犯罪現場的狀況。勘驗通常會做成勘驗筆錄,在遇到一些難以扣押而於法院提出的證據時(例如體積過大或保存不易),通常也會以勘驗筆錄作為證據提出。 ─Wiki

【用戶】ja80049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檢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