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德】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1)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2)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3)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原題目"公務人員應向何機關提起複審或再申訴?"應改為"公務人員應向何機關提起復審或再申訴?"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1.公務人員應向何機關提起複審或再申訴?(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B)人事行政局(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D)行政法院修改成為41.公務人員應向何機關提起復審或再申訴?(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B)人事行政局(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D)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