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騎機車載其妻乙,在上班途中,因超車與另一機車騎士丙發生行車糾紛。甲於下一個路口停車與丙理論,一言不合,丙拿起安全帽痛毆甲,連乙過來勸架都被丙以安全帽砸成重傷。送醫後,乙不幸身亡,甲則因傷勢嚴重導致右手截肢,必須花新臺幣二十萬元裝義肢。甲也因此心理受創,每日鬱鬱寡歡,無法處理乙的後事,甲的弟弟丁遂花費新臺幣十萬元幫乙處理後事。請依民法規定附理由分析下列問題:
【題組】⑴就甲被丙毆傷之情事,甲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又其賠償範圍為何?(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5617
統計:A(165),B(140),C(525),D(32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學與法系、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小嫩嫩】評論

法官是被動的沒錯(當事人主義),但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係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兼採職權進行主義。

Lookingbruce】評論

這題答案個人覺得有點瑕疵。誠然法官認為有問題可以依職權調查,但他不調查也不是不行,所以頂多彈劾怠於職守,何來合不合"法"呢?法官不繼續調查試問是犯了哪條法律?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第2項原則=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例外=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依題意知,法官合理懷疑被告頂替他人認罪,為維護公平正義,法官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故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