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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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 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 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 2、3。〔立法理由〕 一、由於國際間交往日益密切,文書資料往來頻繁,尤其電子文件之傳 遞,均採橫書方式為之,為使與國際社會接軌,及因應電子化政府 之需要,有關國內公文書之直行書寫方式,予以調整,而法規多為 公文書之部分。因此,一併檢討調整之。另配合法規於橫式書寫時 ,無高低之概念,爰將「低二字」修正為「空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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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每條條文之內容得再分為「項」、「款」、「目」;而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條-項-款-目法規之條文較多時,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編-章-節-款-目全部:編-章-節-條-項-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