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第 68 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ja80049】評論
主物及於從物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補充:此為任意規定,可約定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