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er Lin】評論
已經修法了,從刑只剩褫奪公權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32條(刑罰之種類)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第33條(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