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碧玲】評論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蘇鈺婷】評論
與有過失者 是指被害人也有錯的意思嗎
【s991161333】評論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103000010KK00384
【一檔起步】評論
也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