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群凱徐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37 條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用戶】用功的小孩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上榜 大二下 (2013/01/04 17:41):讚2人次之背書人為前背書人的被背書人=下一位執票人為前執票人的受讓人背書是由執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裡的執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http://wiki.mbalib.com/zh-tw/%E8%A2%AB%E8%83%8C%E4%B9%A6%E4%BA%BACeleste Chen 高三上 (2012/11/14 14:58):讚6人票據法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第 30 條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