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原題為92年修正前舊法現行新法如下:§77【假釋之要件】I 受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II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回報錯誤:請更正為30.某甲因案受無期徒刑的宣告,執行已逾二十五年,且足認甲在服刑期間有改過遷善之實據,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出獄,甲係基於下列何種制度而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