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羽羽,我猜可能是因為每個人被罵後的感受,都是各自的主觀情緒,你舉例的乙,他說自己開心就開心,說自己不開心就不開心,好像很難用什麼客觀的方法去斷定他真正的情緒。然後我也查了一下,刑法314條也說公然侮辱是屬"告訴乃論"。所以乙如果不開心,他再去告就好了。
【用戶】Ucg Tppu F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抽象危險犯 例如刑法185條第3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法官不用審查 一定要判罪 似行為犯具體危險犯 例如刑法293條無義務的遺棄罪 , 就是一種具體危險犯 , 危險態狀需要法官審查 似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