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為何重覆反射波 PKKKKKP 並不會於反射點很快失去其能量?(8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9419
統計:A(2373),B(29),C(233),D(13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營業秘密、契約自由、抵銷

用户評論

【用戶】Angel Liu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民法三大原則中的契約自由,引申出來的具體內涵有以下四個。1. 締約與否的自由2. 相對人選擇的自由3. 方式自由4. 內容自由契約自由雖然保障私法自治,但有時候可能反而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基於社會公益的,所以必須要有適度的修正。你所說的醫師的部分,就是屬於限制醫師的「締約與否自由」和「相對人選擇自由」,學理上稱為「強制締約」。(參見醫師法21條)若是醫師有選擇病人的權利,或是選擇收不收病人的權利,那麼可想而知嚴重的病人大概沒有人要收治。其實不止是醫師法有類似的規定,一些公用事業(如:電信、郵政、電力…等)都有類似的限制。這是基於公用事業的公益性,使公用事業能夠照顧到有需要的人,而非是只顧自己的利潤而選擇性締約。

【用戶】江永慶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醫生和病人是契約關係,契約自由醫生就會愛醫不醫,排班愛來不來。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契約自由之限制在過去之權利觀念中,當事人之簽定契約,均任由雙方各自發揮聰明才智,他人不得干涉,惟自由之結果,適得其反,弱肉強食,形成經濟上和社會上之強者壓榨弱者之情形。甚至大企業壟斷市場,對於市場價格及支付價金之方法,完全受其操控,消費大眾只有忍受其剝削,毫無抗拒之能力,在實質上已無締結契約之自由,有失制度之本旨,國家自應積極的予以干涉。如1911年瑞士債務法第2條首揭此旨,一方面避免經濟弱者被強者壟斷犧牲,由個人契約進入集體契約,以保護勞動階級,一方面又明定不能或不法或違反善良風俗為內容者,其契約無效,我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及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無效。此亦為對契約自由原則所設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