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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法律保留原則 維基百科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中華民國憲法第二三條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