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承翰】評論
第 94 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第 95 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廖南投】評論
對話 了解非對話 到達死亡 不因失其效力
【夢想起飛】評論
民法第94條 對話→了解
【努力踏實 發揮潛力就是成功】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