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用戶】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男與B男為鄰居,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
【用戶】T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要件:一、必須為保護自己之權利。二、須時機急迫,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三、須請求權非即時為之,即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