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Ping】評論
物權優於普通債權,抵押權依成立先後(登記次序)定償金順序,ex:先抵甲100萬,再抵乙100萬,又欠丙100萬,賣得價金150萬,甲先拿100萬,乙再拿50萬,丙拿不到錢,這是物權的優先性。
【黃蔚婷】評論
抵押權"人"之登記次序=抵押權成立之次序~?!不過債權的確不全是"抵押"而生的債權 所以D錯也是有道理...畢竟抵押權只是債權的一種 若是以四個選項作刪去法的處理 C 其實是較適當的選項~
【Chung Han Lee】評論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土地或建物 就其賣價金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 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