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沁美】評論
第 4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玉景】評論
感謝m(_ _)m
【邱佩玲】評論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4條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大法官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