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第 46 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 44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第 65 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A必須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利用人始可主張合理使用>>沒有"必須",應看是否為法律規定之合理範圍吧?
【唐宗琦】評論
請問B是錯在哪裡? 合理使用仍會侵害著作人格權?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应該是侵害著作財產權
【snoopy75smb】評論
(A)必須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利用人始可主張合理使用(X;合理使用,無須其同意)(B)著作之合理使用,可以排除著作人格權之侵害(X;財產權之侵害)(C)因公益目的而重製他人著作,相較於因營利目的而為重製,後者更可能成立合理使用(X;營利更難合理使用)(D)大學教授因學校授課需要,於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