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chun Wang】評論
A 各級法院均可選錄判例公告----最高法院 B 最高法院選錄判例應經司法院之核定---經由民事庭會議 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 報請司法院備查
【張峻瑋】評論
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mylife0805 May 23,2011 02:24判例選編及變更之程序依「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之規定,最高法院之裁判,經民刑事庭庭長挑選、或由法官發現可供選為判例之裁判,經法官五人連署,認有選編為判例之必要者,送請院長核可後,交資料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並分送各庭長與法官參研,累積至相當數量時,報請院長交付審查。判例之審查,分為初審與複審。初審係由院長選定之庭長、法官若干人,選出判例之初稿,而後得為適當之文字修正,就此修正敘明理由提出審查報告,送請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決議複審之。該判例之複審會議,由最高法院院長為主席,須由庭長、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以記名投票過半數方...
【虛無】評論
7 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