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臨】評論
1.以原就被原則 以原就被原則 = 原告要去遷就被告, 管轄法院 以原告之住所地為原則例如 甲要去告乙, 當以 乙之住所地(假設台北) === 就去台北地方法院告第一條 :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原則) 2專屬管轄甲 跟乙 為了一塊在嘉義的土地 涉訟者, 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也就是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第十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Wilson】評論
按行政訴訟種類眾多,法律對於何種訴訟應給哪一個法院管轄,有一定的標準,原則上是「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起訴時,原則上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ja80049】評論
以原就被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