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設乙上前欲取回背包時,甲不讓乙取回,僅用力將乙推開,並立即帶背包逃離,乙隨後追出,已不見甲蹤影,則甲應負何罪責?理由為何?(16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479
統計:A(27),B(309),C(22),D(42),E(0)

用户評論

陳姿雅】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6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