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偉】評論
行政程序法13:「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Ya Ya Chou】評論
要不同機關協議比較費事所以先找共同上級,最後才個機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