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甲為達到偽造人民幣之目的,因而製作前揭契約書租用場所,其間有無裁判上一罪關係?(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77165
統計:A(112),B(306),C(176),D(4),E(0)

用户評論

沈小魚】評論

這條是不是已經改了@@ ???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c0042015】評論

感謝解析~~~~~~~

劉名傳】評論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