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姿雅】評論
釋字第 614 號: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
【Ya Ya Chou】評論
釋字第 614 號: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n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n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n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n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n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n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n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n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n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n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n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n府備查。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No.614》「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Answer: 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