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教唆犯=共犯 (實務)間接正犯 (實務X )
【Ennis Jang】評論
犯罪構成要素之內行為: 為共同正犯之外為從犯
【Mickey Tsai】評論
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