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 Chen】評論
~精修 :「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1.「無權代理」 乙用甲(他人)之名義,將甲之車賣給丙,這時「買賣契約」是存在於<甲丙之間。而「契約」(債權行為)必須<甲同意,才能夠生效;至於,「物權行為」亦同喔 ! 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均「未定」。2. 但是,若是「無權處分」就不一樣喽 !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其「買賣契約」則是存在於<乙丙之間。所以,「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是「物權行為」則屬「效力未定」,尚還需要甲同意才行。3. 結論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關鍵在於:二者「物權」效力均是「未定」。(1)如果是「無權代理」→ 「債權」效力「未定」;(2)如果...
【楊孟松】評論
如果是善意之丙依民法948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
【p_xding15】評論
題目說 惡意之丙
【張彥民】評論
應該是說如果丙是善意 甲不同意的話 乙要對丙負無過失責任 易言之後面的惡意 是在混淆 .. 與問題無關 有錯請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