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規定,有關行政調查之處置與保全措施及強制到場之作為,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得即時制止其行為
(B) 得製作書面紀錄
(C) 得為保全證據措施
(D) 查證身分由警察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3898
統計:A(393),B(364),C(102),D(29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罰法 -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罰與執行罰無競合問題

用户評論

【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4 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用戶】萬家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查證身分 最後手段 要會同警察人員為之

【用戶】夢想起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警察出面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