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依該條例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或補償金等。此項規定係屬於下列何種法理?
(A) 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賠償
(B) 公法上之國家賠償
(C) 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D) 刑法上之傷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6195
統計:A(118),B(1329),C(2024),D(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警察行政法、委員會之類型、國賠協議與訴訟

用户評論

【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用戶】nolifenopa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不能用國賠法呢?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WHY!??!不能用國賠第二條?

【用戶】阿勛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適用國賠第二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依法侵害人民 - 補償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 -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