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nolifenopain】評論
為什麼不能用國賠法呢?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WHY!??!不能用國賠第二條?
【阿勛】評論
不適用國賠第二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我是小安】評論
公務員依法侵害人民 - 補償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 -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