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幾年折抵教育實習?
(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5814
統計:A(118),B(396),C(957),D(421),E(0)

用户評論

Yu-Ting Wang】評論

NO.23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謝玔蓓】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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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名  稱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2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