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 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年 6 月甲向乙要求給付該 65 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 65 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1315
統計:A(568),B(2161),C(405),D(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失物認領、應有部分

用户評論

許妹】評論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Lina Rain L】評論

例如有一個男的有二個女朋友 按其應有部分二個女生當然對這個男友的全部都有使用收益  人不能分割 可以這樣說嗎 哈

】評論

例如汽車為三人所共有,要使用的話當然是可以任何一人使用整台車的全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