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七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之措施,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間接強制
(B)直接強制
(C)行政指導
(D)即時強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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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lay】評論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同條第二項所稱即使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