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柏昌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關係人)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比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業務規則第二十九條本中心基金之保管,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為之。本中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為下列方式運用:一、購置自用不動產,其總額不得超過設立時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十。二、投資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三、投資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保證之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