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Huang】評論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將協議結果通知之,以為處理之依據。 第二十六條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機關之印信: ...
【Wendy Chiu】評論
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