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neu Chen】評論
教育會法 第三條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Turandot Chan】評論
感謝樓上^^"
【Titania Lin】評論
410教育改革的時候組成的在九年一貫的章節中有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