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七章 罰 則
【海家】評論
第 65 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2015/11/09再度修正)
【就算壕無人性,窮屌絲照樣任】評論
原本題目:36 有關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其處罰規定為何?(A)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 (B)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2000 元以下罰金 (C)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D)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4000 元以下罰金修改成為36 有關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其處罰規定為何?(A)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 (B)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2000 元以下罰金 (C)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D)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4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