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何者為之?
(A)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B)受判決人
(C)受判決人之配偶
(D)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
(E)自訴人

參考答案

答案:A,E
難度:困難0.377778
統計:A(30),B(16),C(16),D(17),E(26)

用户評論

杜杜】評論

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聲請權人,依第428條規定為:1、管轄法院之檢察官2、自訴人:(1)僅得以第422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提起再審。(2)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再審之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