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何責任?
(A)刑事責任
(B)行政責任
(C)損害賠償責任
(D)與核准人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7753
統計:A(0),B(1),C(213),D(3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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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評論

第 75 條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