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simonlinhhh】評論
(D)未約定期間者,保證人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得隨時終止契約
【文山賴】評論
D應該是說未定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中止契約,但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僱用人,所以而不是一年後才可以中止,也就是說,最快在保證後馬上說要中止也是在三個月後,而不是一年後吧⋯⋯
【snoopy75smb】評論
人事保證約定期間一事口(3筆畫,3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