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Xuan Xie】評論
(二)想像競合犯:1.意義: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該當數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者,即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應從一重處斷。2.符合下列要件者,始構成想像競合犯:(1)僅一個單一行為:不限於作為或不作為,亦不限於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亦可。惟若一個行為是包括連續數個持續性動作,則成立接續犯而非想像競合犯。(2)必須侵害數個法益:若屬個人專屬法益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則以所有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個人非專屬法益(財產),則以監督者或支配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均視為單數,即包括地視為一個法益。(3)必須因而觸犯數罪名:此之數罪名,不限於異種罪名。 出自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7336
【Jennifer Lin】評論
可否舉例數行為觸犯一罪名之例子?應該不是數罪併罰吧?因為數行為觸犯一罪名還是一罪不是?
【李采靜】評論
A用刀殺B用槍殺C故意用車撞死DA的三個行為都觸犯殺人罪基於BCD是三個獨立的生命法益A當然該當三個殺人罪只是刑責會比只殺一人高
【月兒】評論
一行為數罪名: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