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碩】評論
行訴§114一、須經申請使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予行政處分做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做成決議者。五、應參予行政處分做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餐與者。